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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关键点】:留抵退税 规范

一般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减税降费政策将进入实施期,第一波留抵退税纳税人将在10月开始申请退税。小编就留抵退税涉及的知识点一一道来,因10月是一般行业纳税人首次申请退税,本文将重点阐述一般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文末附部分先进制造业与一般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一、留抵退税政策回顾

1.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政策依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全行业符合条件纳税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明确留抵退税申报征管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温馨提示:满足2019年4-9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纳税人,在10月申报增值税后,即可申请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4.修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5.《退(抵)税申请表》修订并重新发布

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的修改,重新修订《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一般企业留抵退税要求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温馨提示1:本次留抵退税政策,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温馨提示2:第5条指的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指的是以下类型:

三、一般行业纳税人留抵退税计算注意点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增值税法定扣除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8)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可以退留抵的进项是(1)、(2)、(4)、(5)抵扣凭证,

进项构成比例=(1+2+4+5)/(1~8加总)

2. 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1:A企业期末留抵金额如上图,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4-9月留抵金额均高于20万(满足条件: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公司10月份即可申报留抵退税,该公司增量留抵税额=80-20=60万,假定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60x80%x60%=28.8万元。

例2:B企业期末留抵情况如上图,假定进项构成比例为80%,那么该公司10月份可以申报4-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吗?答案是不能!因为未能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因为4月留抵14万低于20万。但从5月开始计算,5-10月是可以满足该条件的,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10月)=70-20=50万元,也符合条件。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50x80%x60%=24万元。

例3:C公司期末留抵情况如上图,该公司已在10月申请4-9月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那么2019年10月-2020年3月,仍能申请吗?答案是可以!2019年10月-2020年3月期末留抵金额均大于2019年3月的20万(满足连续六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2020月3月)=140-20=120万元。假定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2020年4月可申请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20x80%x60%=57.6万元。

注意点:1)增量留抵退税始终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每次申请退税的连续六个月计算基数不得重复,即不得4-9月申请一次,7-12月再申请一次。

四、一般行业纳税人留抵退税申报规范

先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

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若4-9月满足连续留抵退税条件,在10月份征期内申报退还!!!

更多细节可扫码咨询!

1.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报流程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延续例1中的A公司,假定本期暂无免抵退税应退税额,进项构成比例80%(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7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万+解缴税款完税凭证1万,全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该公司10月申报退还税款的《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规范如下:

  2.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相应留抵税额退税金额。

相应会计处理

1.当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五、一般企业留抵退税筹划点

因需要满足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条件,纳税人可考虑按照39号公告规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9月所属期(4-9月期间的第六个月)进行抵扣。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注:2019年4月以后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直接在当月进行抵扣。

六、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行业分类具体如下: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与一般行业纳税人区别如下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例如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申报方式和会计处理可参考一般企业留抵退税处理

 

1、代理企业会计记帐2、代理工商注册手续3、协办北京工作居住证4、代扣代缴北京社保和个税;5、工商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出租与变更、税控申请;6、公司注销、公司跨区迁入、公司跨区迁出;7、税务变更、一般纳税人申请;8、公司转让;9、食品经营许可证、广电总局各类资质审批、建筑类资质、酒类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10、代理记帐、工商注册、股权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发票 11、公司注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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